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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时间:2011-05-26  来源: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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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被投诉,经省造价协会两次核实的。

第五十二条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实行验证制度,造价员从注册之日起,每三年验证一次。验证由省造价协会统一组织,各市(行署)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员的验证工作。省直属单位的造价员由省造价协会直接验证。

第五十三条 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的内容为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的业绩、继续教育情况、执业行为、执业道德等方面。

第五十四条 造价员应在资格证书三年届满前60日内,向所在市(行署)造价员管理机构申请验证,省直属单位的造价员直接向省造价协会申请验证,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人通过黑龙江工程造价信息网填写《黑龙江省造价员验证申请表》(附表十一),进行网上申请;

2、申请人将注册单位签署同意并加盖公章的《黑龙江省造价员验证申请表》(一式3份)报注册单位所在市(行署)造价员管理机构,省直属单位的造价员直接报省造价协会;

3、市(行署)造价员管理机构核准后,在验证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填写《黑龙江省造价员验证申请汇总表》(附表十二),报送省造价协会;

4、经省造价协会审核,验证合格者,《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继续有效,核发验证合格专用标签,并在资格证书“验证记录栏”签署验证日期、加盖“有效期三年”印章及省造价协会公章后,发回《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

5、经省造价协会审核,有第五十六条所列情形之一者,验证不合格,注销其《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收回执业专用章,公告其资格证书及执业专用章作废,删除其网上记录。

第五十五条 造价员申请验证还需提交以下资料:

1、3年内完成的工程造价业绩资料或证明;

2、3年内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

3、《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

第五十六条 造价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验证不合格:

1、有第五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2、3年内在从事工程造价业务中不良记录达到2次的;

3、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继续教育未达到标准的;

4、3年内无工作业绩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注销资格证书的情形。

第五十七条 造价员到期无故未申请验证的,省造价协会在黑龙江工程造价信息网上予以公告,限期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请验证,超过限期未申请验证者,由省造价协会注销其《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收回执业专用章,公告其资格证书及执业专用章作废,删除其网上记录。

第八章 自 律 管 理

第五十八条 造价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忠于职守,恪守职业道德,自觉抵制商业贿赂,接受省造价协会、市(行署)造价员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九条 造价员应遵守工程造价行业的技术规范和规程,保证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客观公正,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活动。

第六十条 省造价协会建立造价员信息查询和信用档案管理制度。

信用档案包括造价员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

造价员及其注册单位应当向省造价协会、市(行署)造价员管理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用档案信息。

社会公众可以通过通过黑龙江工程造价信息网查询造价员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名单、造价员资格、信用档案和被注销资格证书等信息。

第六十一条 下列情形作为良好行为记录记入造价员信用档案:

1、在工程造价工作岗位上,获得县级以上(包括县级)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等称号的;

2、在工程造价业务工作中成绩突出,受到县级以上(包括县级)管理机构书面表彰的;

3、在工程造价相关课题研究中取得获奖成果的;

4、经省造价协会认可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二条 下列情形作为不良行为记录记入造价员信用档案:

1、违反法律、法规、政府计价规定和诚信原则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

2、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3、泄露执业过程中获取的当事人的商业、技术秘密的;

4、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未回避的;

5、在工程造价业务工作中有过失,造成损失的;

6、在执业过程中实施贿赂或索贿、受贿的;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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