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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时间:2011-05-26  来源: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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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造价员出省变更,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人通过黑龙江工程造价信息网填写《黑龙江省造价员变更申请表(出省变更)》(附表六),进行网上申请;

2、申请人将原注册单位签署同意并加盖公章的《黑龙江省造价员变更申请表(出省变更)》(一式3份),以及《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执业专用章,报原注册单位所在市(行署)造价员管理机构;

3、市(行署)造价员管理机构核准后,在变更申请表上签署同意调出、加盖公章,报省造价协会;

4、省造价协会核准后,在变更申请表上签署同意调出、加盖公章,在《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变更记录栏”中签署出省注销、加盖公章,收回执业专用章。

第三十条 凡在省外(或行业)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造价员,转入我省某一单位注册执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人通过黑龙江工程造价信息网填写《黑龙江省造价员变更申请表(入省变更)》(附表七),进行网上申请;

2、申请人持现注册单位签署同意并加盖公章的《黑龙江省造价员变更申请表(入省变更)》(一式3份)及其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意调出的证明材料,到省造价协会办理变更手续,换取《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原《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收回。

3、申请人持《黑龙江省造价员变更申请表(入省变更)》及新《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到注册单位所在市(行署)备案。

第三十一条 省外(或行业)造价员转入我省办理变更手续,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与调入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第三十二条 省外(或行业)造价员转入我省注册,原所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专业与本细则规定的专业不符的,应参加由我省组织的专业知识考试,成绩合格者,办理注册手续后,方可在我省执业。

第三十三条 凡省外(或行业)造价员进入我省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的(资格证书登记单位为外省单位),应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到省造价协会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在我省执业,并接受管理。未按规定备案的,所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

第三十四条 造价员变更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所提交的书面材料除本细则规定内容外,还应提交聘用单位为其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第三十五条 造价员注册单位名称发生变更,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人通过黑龙江工程造价信息网填写《黑龙江省造价员变更申请表(单位名称变更)》(附表八),进行网上申请;

2、申请人将注册单位签署同意并加盖公章的《黑龙江省造价员变更申请表(单位名称变更)》(一式3份)及相关证明材料报注册单位所在市(行署)造价员管理机构;

3、市(行署)造价员管理机构核准后,在变更申请表上签署同意变更、加盖公章,报省造价协会;

4、省造价协会核准后,在《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变更记录栏”中变更注册单位、加盖公章。

第三十六条 造价员联系电话、电子邮箱、注册单位地址等事项发生变更,应及时在网上管理系统自行变更。

第三十七条 造价员因注册单位破产或倒闭申请变更的,不受第二十四条的限制,申请变更时无法由原注册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的,可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市(行署)造价员管理机构核实后,不必由原注册单位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第三十八条 造价员符合变更注册单位的条件,原注册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签署同意和加盖公章的,经造价员提供相应证据或经造价员管理机构调查核实后,不必由原注册单位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第三十九条 造价员申请变更,应在每月下旬向所在市(行署)(省直属单位造价员向省造价协会)提出申请。

市(行署)造价员管理机构应按季度将所辖区域内造价员变更情况进行汇总,向省造价协会报送《造价员变更情况汇总表》(附表九)。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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