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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中价协013号)及 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69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管理,按照省建设厅《关于废止〈山西省工程建设概预算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建标字 48号)要求,现将《山西省实施〈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关于印发《山西省实施〈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细则》的通知
晋建价协字[2007] 1号
各市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中价协[2006]013号)及 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管理,按照省建设厅《关于废止〈山西省工程建设概预算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建标字[2007] 48号)要求,现将《山西省实施〈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00七年三月一日
山西省实施《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员的从业行为和提高其业务水平,根据《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员是指通过考试,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的人员(以下简称造价员)。
第四条 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对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员行业自律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省造价协会)负责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行业自律管理工作。
各设区市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是造价员唯一有效的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的资格证明和凭证。
经考试合格的造价员,应当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业。
第六条 造价员资格考试实行全省统一专业、统一考试科目、统一考试制度。考试原则上每两年一次。
第七条 资格证书考试专业划分为 :
(一)建筑工程专业;
(二)管道设备专业;
(三)电气专业;
(四)市政工程专业;
(五)园林工程专业。
前款第(一)项建筑工程专业包括仿古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等;前款第(二)项管道设备专业包括给排水、煤气、通风空调、工艺管道工程。
其它专业的设置,可根据实际需要,由省管理机构设定。
第八条 造价员在取得一个主专业的资格证书后,可以再兼报二个以内其它专业。
第九条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以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
(一)工程造价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二)工程造价专业,中专学历,或者工程及工程经济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满一年;
(三)其它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满二年。
第十条 报考人员按规定进入《造价员信息管理系统》,输入相关信息。中央直属、专业部属、省属单位报考人员直接到省造价协会报名,市属及其以下单位人员到所属市管理机构报名,并按规定提供有关材料。
各市管理机构对报考人员所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汇总报省造价协会审核。
第十一条 造价员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省造价协会负责组织编制考试教材、培训、命题、考试、阅卷、确定考试合格标准、颁发资格证书、制作资格印章。
各市管理机构负责资格证书和资格印章的发放。
第十二条 经考试合格者,由省造价协会颁发资格证书,并配发相应的资格印章。
凡经考试合格,并取得资格证书和资格印章的从业人员所持证书和印章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