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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实施《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细则

时间:2011-05-26  来源: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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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造价员每人只能持有一本资格证书和与其号码一致的资格印章。

第十四条  造价员应当在本人编制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加盖资格印章,并承担相应岗位责任。

第十五条  资格证书、专业资格印章由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如有损坏或遗失,本人应写明情况并及时登报声明,经所属市管理机构核实,报省造价协会审核后补办。属于损坏的,将原损坏资格证书及专业资格印章交省造价协会,作废销毁。

第十六条  造价员应当在其资格证书所确定的专业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第十七条  造价员不得同时受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

第十八条  造价员实行继续教育和续期考核制度。继续教育和续期考核以及继续教育教材由省造价协会统一管理与编制,各市管理机构具体实施。

第十九条  造价员继续教育每两年组织一次。每次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继续教育合格者,由省造价协会、市管理机构在造价员个人信息记录薄继续教育栏中做出合格记录。

第二十条  续期考核工作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考核的内容为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的工作业绩、继续教育情况、从业行为、职业道德等。凡考核合格者,省造价协会、市管理机构在资格证书记录薄内记录并加盖合格章。

第二十一条  造价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考核不合格, 应予以整改;两次考核不合格或者已脱离建设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注销其从业资格,资格证书及资格印章自行作废,由市管理机构将验证情况汇总报省造价协会,并由省造价协会在相关专业网上予以公布。

(一)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继续教育不合格的;

(二)无工作业绩的;

(三)涂改资格证书和转借资格印章的;

(四)超越资格证书中专业范围从业的;

(五)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以造价员名义从业的;

(六)在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有不良记录的;

(七)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本岗位工作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造价员变更工作单位后,应当自变更单位之日起,在30日内按分级管理规定,向所属省造价协会、市管理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办理变更手续:

(一)造价员变更单位申请表;

(二)原、现聘用单位均在变更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原、现管理机构签署意见并盖章;

(四)造价员资格证书;

(五)跨省、市(行业)变更者还应提交造价员资格印章。

前款第(一)项造价员变更表,本市变更一式一份;跨省、设区市、行业变更一式二份,变更表背面加盖造价员资格印章。

市管理机构对变更材料审核,同意变更后,在《造价员信息管理系统》中批注审核意见,同时收回造价员资格证书原件,定期汇总上报省造价协会备案,由省造价协会在其资格证书变更栏内加盖签发单位印章。

资格证书自变更完成之日起,一年内不允许再变更。

第二十三条  入晋的造价员应当自建设工程项目开工之日起30日内,到项目所在地的市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市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备案资料之日起15日内汇总上报省造价协会。

第二十四条  造价员取得资格证书并符合有关规定的,可申报参加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第二十五条  造价员实行动态管理。省造价协会负责全省《造价员信息管理系统》的建立、修改、完善,建立造价员信用评价体系,并向社会公众开放查询造价员资格、信用记录等有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造价员应当享有以下权利:

(一)使用造价员资格名称;

(二)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加盖相应专业印章;

(三)依法从事工程造价活动。

造价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熟悉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造价的法律、法规、规章,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忠于职守,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工程造价行业的技术规范和规程,保证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客观公正;

(三)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技术水平,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制定、修订和补充定额提供依据;

(四)严格保守从业中的技术和经济秘密;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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