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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实施《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细则

时间:2011-05-26  来源: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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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规范造价员从业行为,提高造价员业务水平,根据《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员是指经过全省统一考试合格,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造价员资格证书”),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人员(以下简称“造价员”)。

第三条 在省建设厅的指导和监督下,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全省造价员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造价员管理制度;

(二)负责编制考试教材,组织考试,确定考试合格标准;

(三)负责造价员继续教育工作;

(四)负责造价员验证工作;

(五)监督检查造价员从业行为;

(六)监督,指导设区市造价员管理机构工作;

(七)负责颁发造价员资格证书及制作专用章等;

(八)负责省直单位及在省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的造价员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我省颁发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资格证明。

第二章 造价员资格考试第五条 造价员资格考试采用《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大纲》和规定的考试教材,实行全省统一考试。

第六条 申请造价员资格证书的人员需参加省造价管理机构组织的全省统一考试,考试合格的方可取得造价员资格证书。

第七条 造价员资格证书分为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专业,其考试科目为《工程造价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的《工程技术》及《工程计量和计价实务》。

第八条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年龄在60周岁以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

1,工程造价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2,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工程造价工作满1年。

第九条 工程造价专业大专及以上应届毕业生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可申请免试《工程造价基础知识》,经省造价管理机构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免试。

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条 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应与其资格证书载明的专业相符,在业务文件上签名和加盖造价员专用章,并承担相应的岗位责任。

第十一条 造价员不得同时受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以造价员名义从业。

第十二条 造价员应配合造价管理机构建立造价员信息系统和信用档案,接受行业自律管理和社会监督。

第四章 继续教育第十三条 造价员继续教育是指对造价员提高业务素质,更新知识,学习新技能,掌握新方法所进行的业务培训,专业教育等。

第十四条 造价员继续教育由省造价管理机构组织,每年继续教育的时间不少于10学时。

第五章 资格证书变更第十五条 造价员工作单位变动或单位名称变更的,经设区市造价管理机构核实,报省造价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造价员工作单位变动分为省内工作单位调动变更,跨省工作单位调动变更。

第十六条 造价员工作单位调动或单位名称变更申请资格证书变更程序:

(一)工作单位省内调动变更:申请人登录“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信息网”造价员管理系统,填写《造价员资格证书省内变更申请表》,并下载打印,经原,现聘用单位双方同意变更,设区市造价管理机构核实,由调入企业所在地的设区市造价管理机构报省造价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二)工作单位调动跨省变更:申请人登录“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信息网造价员管理系统”,填写《造价员资格证书跨省变更申请表》(省外调入或本省调出),并下载打印。

省外调入的变更:经原,现聘用单位双方同意变更,到我省企业所在地的设区市造价管理机构核实后,报省造价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并换发资格证书和专用章。

调出本省的变更:经调出企业同意变更,所在地的设区市造价管理机构核实后,报省造价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本省手续。从业专用章收回。

(三)造价员工作单位名称变更:申请人登录“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信息网”造价员管理系统,填写《造价员工作单位名称变更申请表》,下载打印,并提交记录变更的工商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原件,复印件(一式两份),经设区市造价管理机构核实后原件退还,报省造价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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