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建工网校 > 造价员 > 政策解析

福建省实施《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细则

时间:2011-05-26  来源:  编辑:  打印

【免费】在线模拟考场,让考生边学边练!巩固学习效果>>
在线模拟考场,提供自动阅卷评分、全试题解析、考题讨论等功能,帮助学员模拟实战。
【精讲班】造价员辅导界最权威的三位名师联合授课!点击查看>>
独创过关三步法:理论基础阶段→深度剖析阶段→突破提升阶段 让你轻松过关

第十七条 工作单位调动资格证书变更需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式两份):

(一)工作单位调动变更申请表:

1,《造价员资格证书省内变更申请表》

2,《造价员资格证书跨省变更申请表》(省外调入)

3,《造价员资格证书跨省变更申请表》(本省调出);

(二)原单位的解聘证明;

(三)本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

(四)新聘用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造价员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及专用章;

调出省外的变更,不需提供(三),(四)材料。

第十八条 变更到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中介企业的造价员除提交第十七条的书面材料外,还需提交人事档案代理协议,社保机构出具的缴纳养老保险名单及近期缴费凭证。

第十九条 造价员工作单位调动变更,原则上一年内只能办理一次。因单位倒闭,重组或更名,申请人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可再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章 证章管理和验证第二十条 造价员资格证书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统一印制,证书首页发证单位栏加盖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公章,签发单位加盖省造价管理机构钢印。

第二十一条 造价员资格证书编号按中价协制定的全国统一规则编排:第一位为福建省简称“闽”,第二,三位为发证年份的后两位数,第四位由省造价管理机构统一编排,后五位为证书流水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详见附表)。

第二十二条 造价员专用章由省造价管理机构按照中价协规定的统一格式制作。专用章为长方型规格,长48mm,宽17mm.横排3行,第1行为专用章名称(即“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专用章”),第2行为姓名(字间空一格),第3行为资格证书编号及专业名称。

第二十三条 资格证书和专用章应由本人保管。证书或专用章遗失,本人需在相关媒体刊登遗失启事,并携《福建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章)遗失补办申请表》(网上下载)和遗失启事,经所在地设区市造价管理机构核实后,报省造价管理机构办理证(章)补办手续。

第二十四条 造价员资格证书每年进行一次验证。验证工作由省造价管理机构统一组织。

第二十五条 验证的内容为本人从事工程造价工作业绩,继续教育情况,从业行为,职业道德等。

第二十六条 造价员验证在网上管理系统申请,并携下列书面材料到设区市造价管理机构验证:

(一)《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申请表》;

(二)造价员资格证书;

(三)造价员继续教育证书。

第二十七条 验证结论分为合格,限期整改,不合格三种。验证合格者,由造价员管理机构在资格证书验证记录栏加盖造价员验证合格章(省造价管理机构统一刻制)。限期整改期限为三个月,到期整改仍不达标,验证结论为不合格。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验证不合格或注销《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专用章:

(一) 无工作业绩的;

(二) 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三) 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

(四)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

(五)在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有不良记录的;

(六)涂改《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转借专用章的;

(七)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以造价员名义执业的。

第二十九条 验证不合格或造价员资格证书逾期未验证;以及年满60周岁和已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者,不再参加验证,造价员资格证书及专用章自行失效。

第七章 自律规定第三十条 造价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忠于职守,恪守职业道德,自觉抵制商业贿赂。

第三十一条 造价员应遵守工程造价行业的技术规范和规程,保证工程造价业务文件的质量,接受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及行业协会的从业行为检查和自律管理。

第三十二条 造价员应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

第三十三条 造价员不得准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执业。

第三十四条 造价员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时,应当主动回避。

第三十五条 造价员应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第三十六条 造价员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计价行为,有权向国家有关部门举报。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热门点击
网络视频多媒体课堂
联系我们

招生方案免费试听快速选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