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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时间:2011-05-26  来源: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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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造 价 员 执 业

第四十条 造价员在下列工程造价业务范围内执业:

1、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

2、工程概算、预算、竣工结(决)算、工程量清单、工程招标标底(或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

3、工程变更及合同价款的调整和索赔费用的计算;

4、建设项目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

5、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

6、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

7、与工程造价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造价员必须持证执业,承担与本人取得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专业相符合的工程造价业务工作。

造价员应当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造价员应承担相应的岗位责任。

造价员注册单位与所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单位不一致的,其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

第四十二条 造价员享有下列权利:

1、使用造价员名称;

2、依法执行工程造价业务;

3、在本人执业形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4、保管和使用本人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

5、参加继续教育;

6、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计价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四十三条 造价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2、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

3、接受继续教育,提高执业水平;

4、执行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方式;

5、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6、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第四十四条 造价员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后,应以注册造价工程师名义执业,由省造价协会注销其《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收回执业专用章,并删除其网上记录。

第六章 继 续 教 育

第四十五条 继续教育是指为提高业务素质,更新知识,学习新技能,掌握新方法所进行的业务培训、专业教育等。

第四十六条 省造价协会负责造价员继续教育及组织培训工作。市(行署)造价员管理机构在省造价协会的统一部署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员继续教育工作。

省造价协会根据需要编制继续教育教材,并指导、检查继续教育情况。

第四十七条 造价员继续教育采取网上(黑龙江工程造价信息网)学习的方式进行,每年进行一次,造价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造价员在网上学习达到要求的学时,考试合格,打印《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网络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第四十八条 造价员继续教育情况作为注册、验证的条件。

第七章 资格证书管理与验证

第四十九条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统一印制,省造价协会负责颁发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有效期三年。

第五十条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应由本人保管、使用,不得转借他人。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如有遗失,应在30日内在黑龙江工程造价信息网上声明,通过黑龙江工程造价信息网填写《黑龙江省造价员证书(章)遗失补办申请表》(附表十),并打印一式3份,注册单位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注册单位所在市(行署)造价员管理机构核准,签署同意补办、加盖公章后,到省造价协会补办。

第五十一条 造价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造价协会注销其《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收回执业专用章,公告其证书及执业专用章作废,删除其网上记录:

1、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

2、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或者执业专用章的;

3、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以造价员名义执业的;

4、从事与《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专业不符的工程造价业务的;

5、与当事人串通牟取不正当利益,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的;

6、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工作岗位2年以上的;

7、在工程造价业务工作中有重大过失,受到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的;

8、年满70周岁的;

9、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死亡或者服刑的;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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