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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未按第三十六条规定及时进行网上变更的;
8、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9、经省造价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三条 信用档案的记录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经省造价协会或市(行署)造价员管理机构2人以上(包括2人)调查核实,取得相关证据;
2、通知本人;
3、在黑龙江工程造价信息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
4、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经省造价协会批准记入信用档案;有异议,且能够提供有效证据的,应重新进行调查核实。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造价员的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参照建设部令第150号《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执行。需要对造价员进行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的,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第六十五条 在本细则实施前取得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继续有效。
第六十六条 本细则中的所有附表如有变动,以网上为准。
第六十七条 本细则由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表一:黑龙江省造价员资格考试报名表
附表二:黑龙江省造价员资格考试报名汇总表注:本表应按建筑、安装、市政工程专业分别汇总填写。
附表三:黑龙江省造价员注册申请表
附表四:黑龙江省造价员变更申请表
附表五:黑龙江省造价员变更申请表
附表六:黑龙江省造价员变更申请表
附表七:黑龙江省造价员变更申请表
附表八:黑龙江省造价员变更申请表
附表九:黑龙江省造价员变更申请汇总表
附表十黑龙江省造价员证书(章)遗失补办申请表
附表十一黑龙江省造价员验证申请表
附表十二黑龙江省造价员验证申请汇总表
附件下载:黑龙江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及表格下载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