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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时间:2011-05-26  来源: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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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未按第三十六条规定及时进行网上变更的;

8、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9、经省造价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三条 信用档案的记录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经省造价协会或市(行署)造价员管理机构2人以上(包括2人)调查核实,取得相关证据;

2、通知本人;

3、在黑龙江工程造价信息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

4、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经省造价协会批准记入信用档案;有异议,且能够提供有效证据的,应重新进行调查核实。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造价员的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参照建设部令第150号《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执行。需要对造价员进行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的,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第六十五条 在本细则实施前取得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继续有效。

第六十六条 本细则中的所有附表如有变动,以网上为准。

第六十七条 本细则由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表一:黑龙江省造价员资格考试报名表

附表二:黑龙江省造价员资格考试报名汇总表注:本表应按建筑、安装、市政工程专业分别汇总填写。

附表三:黑龙江省造价员注册申请表

附表四:黑龙江省造价员变更申请表

附表五:黑龙江省造价员变更申请表

附表六:黑龙江省造价员变更申请表

附表七:黑龙江省造价员变更申请表

附表八:黑龙江省造价员变更申请表

附表九:黑龙江省造价员变更申请汇总表

附表十黑龙江省造价员证书(章)遗失补办申请表

附表十一黑龙江省造价员验证申请表

附表十二黑龙江省造价员验证申请汇总表

附件下载:黑龙江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及表格下载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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