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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操作实务(三)

时间:2011-05-24  来源: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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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物业管理企业违反以下规定的行为,区县房管部门有权限期整改,并可降低资质,直至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经营资质:

(1)不履行物业管理合同及管理办法规定的;

(2)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业主住户投诉较多的;

(3)被物价部门认定乱收费或收费不规范,又不认真整改的;

(4)利用管理职权擅自搭建,占用绿地、改变公共设施用途的;

(5)对于业主、住户投诉置之不理,又不服从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的;

(6)因管理失职,造成重大事故的。

三、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物业管理企业权利以及权利来源

建设部第33号令《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指出,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是:

(1)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根据有关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小区管理办法;

(2)依照物业管理合同和管理办法对住宅小区实施管理;

(3)依照物业管理合同和有关规定收取管理费用;

(4)有权制止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5)有权要求管委会协助管理;

(6)有权选聘专营公司(如清洁公司、保安公司等)承担专项管理业务;

(7)可以实行多种经营,以其收益补充小区管理经费。

这些权利的得到首先必须贯彻合法的原则,要依法取得,即权利主体、权利内容要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只有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不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不仅不能达到预想的管理效果,反而可能造成其管理行为产生的后果无效。

物业管理企业在实施管理时,必须制定小区或大厦等管理办法,这些办法不能与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相悖,而是要在法律的范畴之内制定。如:哪些是物业使用的禁止行为,对限制性行为产生后果怎样处理;业主或使用人如果要改变住宅使用性质,如何对待;业主要进行装修有哪些注意事项;对消防设备的管理平时如何保持良好状态;各小区内各种公共设施和管线怎样管理,小区车辆停放、绿化管理等,都要依照相关法规制定管理条文。小区的治安管理也一定要纳入社会治安总的范畴,要执行行政部门颁布的治安管理条例和规章。

其次,物业管理公企业管理权利来之于合同。这里有三个方面:

(1)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签订双方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是委托和被委托的关系。合同明确了物业管理服务的事项、权限、标准费用、期限和违约责任等,在管理服务的权限之内就是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范围。即委托后,才进行管理;不委托,不能超越权限。如果超越管理权限,事后要得到业主委员会的追认。物业管理公司行使委托之外的职权,业主委员会如不予认可,则由物业管理公司自己承担责任。例如,如果没有委托代办产权证、代办装煤气和电话等合同,物业管理公司自行其是,业主们可以予以否决,不支付费用;

(2)对物业使用中的各种禁止行为,物业管理企业要与业主有书面约定,或用“公约”、“合约”、“办法”等这些约定、协议来得到业主的认可,并在协议中双方约定违约的责任。这样物业管理公司才能有效进行制止违章行为,使得行使制止违章的行为有效,并具有追究对方违章的权限;

(3)关于聘请专业公司如保安公司、绿化公司,情况也是这样,一定要通过签订转委托合同,把业主委托的权限转委托给这些专业公司,并且事先要得到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二)物业管理企业的主要义务

《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指出,物业管理企业的义务是:

(1)履行物业管理合同,依法经营;

(2)接受管委会和住宅小区内居民的监督;

(3)重大的管理措施应当交管委会审议,并经管委会认可;

(4)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住宅小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

物业管理企业的义务,首先是履行合同,对合同规定的事项要全面履行:

(1)管理服务合同一经签订,受国家法律保护,合同义务受国家法律监督。如果物业管理企业不全面履行合同,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管理服务合同,双方必须信守合同。如果发生新的情况,要经双方协议重新达成新的合同。任何一方当时人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也不允许单方拒绝履行或者变更已经订立的管理服务合同;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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