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重点复习(1)

时间:2012-03-07  来源:建设工程网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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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制定本规范的目的

主要有三个:一是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为;二是统一房地产估价程序和方法;三是促使做到估价结果客观、公正、合理。

实行房地产估价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3条规定:“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第58条规定:“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在房地产估价中还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其他有关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2条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最低价的规定,第39条、第50条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应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土地收益的规定,第55条关于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上的房屋应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的规定,等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关于征用土地补偿的规定。

1.0.2本规范的适用范围

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种房地产估价活动。

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无论是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转让(包括买卖、赠与、抵债等)、租赁、抵押、典当、保险、课税、征用拆迁补偿、分割析产、拍卖底价、司法诉讼、纠纷仲裁、公证、资产价值证明或记帐,还是企业合资、合作、联营、合并、兼并、分立、出售、改制、上市、破产清算,以及住房制度改革中的房地产估价、商品房预售条件中的估价、房地产复核估价等,都应遵守本规范。

1.0.3独立、客观、公正,是对房地产估价的总要求。

独立,是要求房地产估价时不应受外界不合理因素的干扰和影响。

客观,是要求房地产估价时要尽可能地减少估价人员的主观意志对估价过程和估价结论的影响。房地产估价并非由估价人员主观地确定市场价格,而是客观地反映市场价格的形成过程和结果。房地产估价应力求客观、准确、合理地模拟市场的价格形成过程将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反映出来。

公正,是要求房地产估价时必须站在中立的立场上,不偏袒当事人的某一方,特别是不可有意无意地偏向委托方。

2.0.1本条强调了房地产包括房地产的物质实体和依托于物质实体上的房地产权益。

房地产是物质实体与权益的结合,依托于物质实体上的权益主要有所有权、使用权、抵押权、租赁权等。物质实体是权益的载体,而最终体现房地产价值的是其权益。同一物质实体的估价对象房地产,如果附着于其上的权益不同,评估出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也会有所不同。

本条所称土地是指地球的表面及其上下的一定空间。本条所称建筑物包括房屋和构筑物。房屋是指能够遮风避雨并供人居住、工作、娱乐、储藏物品、纪念或进行其他活动的空间场所,一般由基础、墙、门、窗、柱、梁和屋顶等主要构件组成。构筑物是指建筑物中除了房屋以外的东西,人们一般不直接在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例如烟囱、水塔、水井、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

本条所称其他地上定着物是指与土地、建筑物不能分离,或虽然能够分离,但分离后会破坏土地、建筑物的功能或完整性的物。

2.0.2本条所称专业估价人员是指经房地产估价人员执业资格考试合格,由有关主管部门审定注册,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后专门从事房地产估价的人员,目前有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员两种。

2.0.3在实际估价中,估价对象的物质实体可能既有土地也有建筑物,也可能只是它们中的某一部分,例如是土地、房屋、构筑物、附属设施、在建工程等各种房地产物质实体的某一部分;但估价对象同时必须包括依托于该物质实体上的具体权益。

2.0.4估价结果的期望用途,也即估价是为了满足何种涉及房地产的经济活动或何种政府行为、民事行为的需要。各种涉及房地产的经济活动或政府、民事行为的需要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转让(包括买卖、赠与、抵债等)、租赁、抵押、典当、保险、课税、征用拆迁补偿、分割析产、拍卖底价、司法诉讼、纠纷仲裁、公证、资产价值证明或记帐,企业合资、合作、联营、合并、兼并、分立、出售、改制、上市、破产清算,住房制度改革、商品房预售和估价结论复核等。

2.0.5估价时点不是随意给定的,也不完全与估价作业日期相同,它需要估价人员根据估价目的来确定。在估价之前,它说明了估价中需要估算和判定的是哪个具体日期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当估价结果作出后,它说明了该估价结果是在哪一个时间上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以便于应用。估价时点应采用公历表示,并应精确到日。

3.0.1房地产估价原则

是为了确保不同的估价人员在遵循规定的估价程序,采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和正确的处理方式的前提下,对同一估价对象的估价结果能具有一致性。

3.0.2房地产估价应遵循合法原则

即必须以估价对象的合法使用、合法交易或合法处分为前提进行。所谓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

遵循合法原则,一是要求在估价时必须确认估价对象具有合法的产权。在无法确认估价对象产权的合法性的情况下,必须在估价报告中说明估价过程和结论是在假定估价对象具有合法产权的情况下才是有效的。

遵循合法原则,二是要求在估价时所涉及的估价对象的用途必须是合法的。例如在采用假设开发法估价时,需要设定估价对象未来的用途,在设定该用途时,就必须保证该用途的合法性,例如必须符合城市规划限制的要求。

遵循合法原则,还要求在估价中如果涉及估价对象的交易或处分方式时,该交易或处分方式必须是合法的。例如在涉及到划拨土地使用权单独设定抵押的估价时,就必须考虑到划拨土地使用权在得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并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向国家上缴土地收益之后才能设定抵押,此时该目的下的估价对象才具有合法性。

3.0.3房地产估价中所确定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

其实质是房地产的经济价值,它体现在房地产的使用过程中。规定房地产估价时必须以估价对象用于最高最佳使用为前提,可使估价人员在确定估价结论时有共同的口径,从而使不同的估价人员易于达成一致。

最高最佳使用原则受到合法原则的约束,在运用最高最佳使用原则估价时,首先要求估价对象的最高最佳用途是法律上允许的,这一点已在3.0.1条中作了说明。

房地产的最高最佳使用还必须得到技术上的支持,不能把技术上无法做到的使用当作最高最佳使用。这里的技术主要是指房屋建筑工程方面的技术。

必须全面地理解和运用最高最佳使用原则,这种全面性还体现在确定房地产的最高最佳使用时应注意经济上可行:不能通过不经济的方式来实现房地产的最高最佳使用,这样的“最高最佳使用”也一定不是真正的最高最佳使用。

当房地产的最终使用尚未确定时,其最高最佳使用可能有多种实现方式,本条中列举了保持现状、转换用途、装修改造、拆除重新利用等方式。最高最佳使用,的实现也可能是这些实现方式的组合形式,例如一部分保持现状继续使用、另一部分装修改造转换用途后使用等。

3.0.4替代原则的理论依据

同一市场上相同物品具有相同市场价值的经济学原理。

替代原则是保证房地产估价能够通过运用市场资料进行和完成的重要理论前提:只有承认同一市场上相同物品具有相同的市场价值,才有可能根据市场资料对估价对象进行估价。

替代原则也反映了房地产估价的基本原理和最一般的估价过程:房地产估价所要确定的估价结论是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对于房地产交易目的而言,该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应当是在公开市场上最可能形成或者成立的价格,房地产估价就是参照公开市场上足够数量的类似房地产的近期成交价格来确定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者价值的。

3.0.5估价时点原则

是估价结论具有很强的时间相关性和时效性。

估价结论首先具有很强的时间相关性,这主要是考虑到资金的时间价值,在不同的时间点上发生的现金流量对其价值影响是不同的。所以,在房地产估价时统一规定:如果一些款项的发生时点与估价时点不一致,应当折算为估价时点的现值。

估价结论同时具有很强的时效性,这主要是考虑到房地产市场价格的波动性,同一估价对象在不同时点会具有不同的市场价格。所以强调:估价结果是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的价格,不能将该估价结果作为估价对象在其他时点的价格。

4.0.1房地产估价程序

为了实现房地产估价的规范化,保证估价作业质量。

本条规定了自接受估价委托至完成估价报告期间的工作程序,共分为明确估价基本事项、拟定估价作业方案、搜集估价所需资料、实地查勘估价对象、选定估价方法计算、确定估价结果、撰写估价报告、估价资料归档等8个步骤。至于目前有些在接受估价委托之前有估价项目立项,以及争取估价业务、签订估价合同,在估价报告完成后进行估价结果确认等程序未作统一规定。

4.0.2估价对象

包括明确估价对象的物质实体状况和权益状况。

估价对象的物质实体状况主要包括:土地面积、形状、临路状态、土地平整程度、地势、地质水文状况,建筑物面积、建筑结构、平面布置、工程质量、新旧程度、装修、设施设备、楼层、朝向等。

估价对象的权益状况主要包括:土地权利性质、权属、土地使用权年限,建筑物权属,估价对象上设定的他项权利状况等。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有些估价对象不能用于某些估价目的,或有些估价目的限制了可以作为估价对象的范围和内容,所以,估价对象及其范围和内容,既不能简单地根据委托方的要求确定,也不能根据估价人员的主观愿望随意确定,而应根据估价目的、依据法律、法规并征求委托方认可后综合确定。

4.0.3确定拟采用的估价技术路线和估价方法以及拟调查搜集的资料及其来源渠道时,可参照本规范第5章各估价方法中的有关规定。

4.0.4本条规定了估价人员应当搜集的涉及估价的有关资料,这些资料是各种估价方法都需要用到的。另外有些资料是某种特定估价方法所需要的,可参见本规范第5章各估价方法中的具体规定。

4.0.5在搜集实例资料时,应考察它们是否受到不正常的或人为因素的影响。对于受到这些因素影响的实例资料,只有在能确定其受影响的程度并能进行修正的情况下才可被采用。

4.0.6本条规定应将涉及估价项目的一切必要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和妥善保管,是为了方便今后的估价,有助于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不断在业务中提高估价水平,同时也有助于解决以后可能发生的估价业务纠纷,还有助于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学会、协会对估价机构的资质审查。本条虽然对估价资料的保存时间未作规定,但一般应保存15年以上。

5.1.1估价方法选用

5.1.2由于每种估价方法本身的局限性(每种估价方法的适用对象和适用条件不同),同时也由于估价中所采用的各种数据资料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在运用各种估价方法进行估价时,都不可避免地需要进行估算和判定,因此,采用任何一种估价方法都难以确保真正准确地反映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

5.1.3由于每种估价方法的估算判定的角度不同,所依据的估价数据和资料不同,因此,数据资料的不确定性对各种估价方法的估算判定过程的影响程度是不一样的,对同一估价对象应同时选用两种以上的估价方法进行估价,有助于各种估价方法之间的互相补充,消除数据资料的不确定性对估价结果准确性的影响。

5.1.4市场比较法是最能体现房地产估价的基本原理、最直观、适用性最广、也最容易准确把握的一种估价方法,因此在有条件选用市场比较法估价时,应当首选市场比较法。

5.1.5本条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目前估价行业的现状,目前许多估价人员往往偏好采用成本法估价,而又不能完整准确地理解和运用成本法。

5.2市场比较法

5.2.1房地产交易实例资料

运用市场比较法估价的先决条件。如果交易实例资料太少,不仅会影响估价结果的准确性和客观性,甚至会使市场比较法无法采用。因此,估价人员首先应通过各种途径尽可能多地搜集房地产交易实例。

一般搜集房地产交易实例的途径有:

1、查阅政府有关部门关于房地产交易的申报登记资料;

2、查阅各种报刊上关于房地产租售的信息;

3、以购买房地产者的身份,与房地产经办人和交易当事人洽谈,了解各种信息;

4、通过各类房地产交易展示会,索取资料,掌握信息;

5、同行之间相互提供信息资料;

6、其他途径获取资料。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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