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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竣工结算中,发包人往往不按合同约定办理,不执行计价规则和计价依据,以工程未完成竣工结算作为拖欠工程款的借口,导致工程款和民工工资被拖欠等情况时有发生。为解决上述问题,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三条对竣工结算的编制原则、编制依据、结算时限、纠纷处理和竣工结算备案作了明确规定,制止竣工结算中的任何不正当行为。工程竣工结算备案是施工合同履行中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防止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重要手段。造价管理机构竣工结算备案审查以先前报备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工程的相关资料为依据,形成了管理环节上的闭合系统,从而避免阴阳合同、高估冒算等问题,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和国有资产的流失。办法规定:“工程竣工结算文件未经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查备案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确认、签章并经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查备案的,即作为工程结算价款支付和竣工决算的依据。”把竣工结算办清与否设为申办竣工验收备案等有关手续的前提条件,并作为结算价款和竣工决算的依据。同时,办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了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竣工结算审查的主要内容、时限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有条件的可直接对工程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审查,其条件是指发包人应满足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条件,才可直接进行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审查。不满足这个条件的发包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审查。
七、办法对防止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作出明确规定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逐步加快,各项工程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建筑业已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对推动国民经济增长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建设领域信用体系不健全,法制不完备和执法不严,建筑市场供求失衡,市场主体行为不规范等方面的原因,出现了大量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问题,清旧出新,循环不断,不仅严重影响了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给工程质量和安全埋下隐患,扰乱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而且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和建筑业市场的健康发展。为维护正常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防止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办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工程竣工结算审查完成后,发包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支付工程结算款,不得拖延付款。”“承包人在取得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价款后,应当优先支付劳动者工资。”如有违反将受到处罚。
八、《办法》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作了明确规定
市场准入和职业资格制度是国际通行的一种管理措施,建设工程造价是一项技术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是从事建设工程造价的主体之一,他们的业务素质和执业质量直接影响着我省建设市场的发展,必须具备一定的资质和资格。因此,根据建设部第149、150号令的有关规定,办法第二十四条至二十六条专门进行了规范。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必须按照建设部149令规定的条件和申报程序,经批准取得资质后,在资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活动,并应遵守相关执业准则和规范,及时、准确地为委托方提供信息资料和有关报告。禁止以给予回扣、恶意降低收费标准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严禁提供虚假咨询报告、高估冒算、恶意压级压价扰乱市场。
工程造价从业人员除要求具有一定的专业基础知识外,还必须经常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掌握和运用新知识、新技能、新法规,与时俱进,这样才能促进工程造价专业的发展,提高我省建设工程管理水平。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对其编制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要承担法律责任。
九、办法对工程造价计价软件的开发、使用作了明确规定
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凡本省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使用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本办法规定的计价依据的计算机软件编制。不符合的,不得用于本省工程造价计价活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停止使用或者予以修改。”首先工程造价计价软件要确保“计价规范”执行过程中的四个统一性,必须使用我省统一的计价依据;其次,计价软件须经过省部级组织的鉴定,以确保计价程序的规范性、基础数据的可靠性和成果文件的准确性,未经鉴定的计价软件不得使用;第三,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能,保证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编制质量。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