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房地产经纪人制度与政策考前练习9

时间:2010-10-14  来源:建设工程网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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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题试题答案:ABDE 知识点:第一章 法律基础知识 ☆☆☆☆考点2: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 民事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内容所构成。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民事主体或者民事权利义务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而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这里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在特殊情况下,国家也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实践中,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等,也可以参与民事活动而被视为民事主体。一个民事法律关系中至少有两个主体。 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主体间民事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等。在民法上,客体也称为“标的”。如果客体为物,则习惯上称之为“标的物”。 (1)物。民法上的物是指能够满足人类生活、生产需要,可以为人类所控制,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体。民法上的物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是有体物,即应占有一定的空间而有形存在;二是人力可以支配,三是不包括人体本身,即人不能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2)行为。它是指为满足他人利益而进行的活动。如提供服务、保管、运输等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的行为。 (3)智力成果。它是指脑力劳动所创造的精神财富,如发明创造、文学作品等。 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第44题试题答案:ACD 知识点:第一章 法律基础知识 ☆☆☆考点9:代理的分类; 1.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而发生的代理关系。 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关系。 指定代理的指根据人民法院或有关单位的指定而发生的代理,其实质是一种实现法定代理的方式。 2.本代理和复代理 本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选任代理人而发生的代理关系。 复代理是指代理人行使代理权,通过以自己的名义为本人选任代理人而发生的代理关系。 3.单独代理和共同代理 单独代理是指将代理权授予一人的代理,又称独立代理。 共同代理的指将代理权授予二人以上的代理。 4.民法上的代理和诉讼法上的代理.

第45题试题答案:ABE 知识点:第一章 法律基础知识 ☆☆☆☆考点19:用益物权; 1.用益物权概述 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使用、收益的他物权。用益物权具有以下特点: (1)用益物权的标的物是不动产。 (2)用益物权是一种他物权。 (3)用益物权以对物的使用、收益为主要内容,重在取得物的使用价值。 2.用益物权的分类 用益物权包括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用途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地役权、典权等。 所谓典权,是指典权人支付典价,对他人的不动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它具有以下特征: (1)典权是不动产物权。 (2)典权是因支付典价而成立的物权。 (3)典权是占有、使用、收益他人不动产的物权。 典权消灭的一般原因包括: (1)回赎 (2)找贴 (3)作绝 (4)别卖 地役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的权利。地役权具有以下特征: (1)地役权是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2)地役权是使自己土地便利的权利。 (3)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第46题试题答案:BCDE 知识点:第一章 法律基础知识 ☆☆☆☆考点19:用益物权; 1.用益物权概述 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使用、收益的他物权。用益物权具有以下特点: (1)用益物权的标的物是不动产。 (2)用益物权是一种他物权。 (3)用益物权以对物的使用、收益为主要内容,重在取得物的使用价值。 2.用益物权的分类 用益物权包括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用途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地役权、典权等。 所谓典权,是指典权人支付典价,对他人的不动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它具有以下特征: (1)典权是不动产物权。 (2)典权是因支付典价而成立的物权。 (3)典权是占有、使用、收益他人不动产的物权。 典权消灭的一般原因包括: (1)回赎 (2)找贴 (3)作绝 (4)别卖 地役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的权利。地役权具有以下特征: (1)地役权是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2)地役权是使自己土地便利的权利。 (3)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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