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房地产经纪人制度与政策考前练习11

时间:2010-10-14  来源:建设工程网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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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题试题答案:BCD 知识点:第四章 规划设计与工程建设管理制度与政策 ☆☆☆考点14: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有: 1.建筑管理。 2.道路管理。 3.管线管理。 4.审定设计方案。 5.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单位的有关责任人员,可能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6.放线、验线。 第四章 规划设计与工程建设管理制度与政策 ☆☆考点16:立法机构的监督检查; 1.城市人民政府在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已经编制完成或修改后的城市总体规划前,必须报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2.城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和会有权对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城市人民政府有义务在任期内全面检查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工作报告。 第四章 规划设计与工程建设管理制度与政策 ☆☆考点17:社会监督; 1.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责任将城市规划实施管理过程中的各个环节予以公开,接受社会对于其执法的监督。 2.城市中一切单位和个人对于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和随意侵犯其基本权利的行为,有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具体办法,保障公民的监督权,并及时对检举和控告涉及的有关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3.城市中一切单位和个人对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法过程中的各种违法行为,有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责任制定切实有效的制度,随时听取意见和检举、控告,并对有关违法行为作出公开的处理。

第52题试题答案:ABCD 知识点:第四章 规划设计与工程建设管理制度与政策 ☆☆☆☆考点1:城市规划的概念; 城市规划是指为了实现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协调城市空间布局和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城市规划是建设城市和管理城市的基本依据,是保护城市土地合理利用和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活动协调进行的前提和基础,是实现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的重要手段。

第53题试题答案:BC 知识点:第四章 规划设计与工程建设管理制度与政策 ☆☆考点41: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5.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经委托监理。 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54题试题答案:ABCD 知识点:第四章 规划设计与工程建设管理制度与政策 ☆☆☆☆考点4:城市规划的基本内容; 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大中城市可以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是:综合研究和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空间发展形态,统筹安排城市各项建设用地,合理配置城市各项基本设施处理好近期建设与远期发展的关系,指导城市合理发展。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近期建设规模期限一般为5年。 建制镇总体规划的期限可以为10年至20年,近期建设规划可以为3年至5年。 第四章 规划设计与工程建设管理制度与政策 ☆☆☆考点7:城市规划的编制; 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第四章 规划设计与工程建设管理制度与政策 ☆☆考点8:城市规划的审批权限; 1.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城市总体规划纲要,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 2.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3.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及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4.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总体规划,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市管辖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的总体规划,报所在地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5.城市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在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6.城市分区规划经当地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7.城市详细规划。 8.单独编制的城市人防建设规划。 9.单独编制的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10.单独编制的其他专业规划,经当地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后,报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四章 规划设计与工程建设管理制度与政策 ☆☆☆☆考点9:城市规划的审批; 城市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在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城市分区规划经当地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已编制并批准分区规划的城市的详细规划,除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外,可由城市人民政府授权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单独编制的城市人防建设规划,直辖市要报国家人民防空和会和建设部审批;一类人防重点城市中的省会城市,要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大军区人民防空和会审查同意后,报国家人民防空和会和建设部审批;一类人防重点城市中的非省会城市及二人防重点城市需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家人民防空委员会和建设部备案;三类人防重点城市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建委(建设厅)备案。 单独编制的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由国务院审批其整体规划的城市,报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审批;其他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持规划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报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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