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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的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4.受委托组织的条件
《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3)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
五、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一)一般管辖
一般管辖就是人们常说的属地管辖,它是以违法行为发生地作为确定管辖权的依据,这样便于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
(二)指定管辖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如果违法行为发生地的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认为应由自己实施行政处罚的,只能由其上一级行政机关确定由哪一个行政机关管辖。
(三)移送管辖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行政处罚的适用
1.一事不再罚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2.未成年人的适用
法律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