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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2人代理;
(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决定。
(三)行政处罚的执行
1.如期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当场收缴罚款
依法作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并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有两种情形:一是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二是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
3.事后收缴罚款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应当白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3项措施:一是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是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