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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知识要点十

时间:2013-07-17  来源:建设工程网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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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行政处罚的设定

1.法律设定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2.行政法规设定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3.地方性法规设定

地方性法规可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4.部门规章设定

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5.地方政府规章设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6.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

为了防止乱设行政处罚的现象,行政处罚法禁止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设定行政处罚。

四、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行政处罚的主体主要是法定的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1.法定的行政机关

行政处罚的主要实施机关是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国家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法》专门对此做出了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处罚法》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3.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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