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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造价员《工程造价基础知识》考试辅导7

时间:2011-04-22  来源: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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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设用地

(1)建设用地的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而需要使用土地。

(2)征收土地的补偿。征收土地的,应当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诒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3)建设用地的使用。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使用方式:

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划拨。

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

① 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② 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③ 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④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4)土地的临时使用。转自建设工程网校 www.jianshe99.com

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5)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① 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② 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③ 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④ 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⑤ 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其中,属于①、②两种情形而收回国有性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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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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