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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造价员考试《工程造价基础知识》辅导资料8

时间:2011-04-22  来源: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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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法

保险的概念:

——是指投保大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1. 保险合同的订立

(1)保险合同的内容

保险合同可以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①保险人名称和住所;

②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各称和住所;

③保险标的;

④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⑤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⑥保险价值;

⑦保险金额;

⑧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⑨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

⑩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⑩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2)保险合同的订立。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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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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