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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造价员《工程造价基础知识》考试辅导9

时间:2011-04-22  来源: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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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财产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均属财产保险。

(1)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根据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可以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2)保险费的增加或降低。

保险费的增加: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费的降低:

① 据以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

② 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明显减少。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

(3)保险事故发生后的处置。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相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

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3.人身保险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即属于人身保险。

(1)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保险费的支付。

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时,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 保险受益人。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需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① 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②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③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受益人。

(4)合同的解除。投保人解除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自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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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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