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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省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全省造价员继续教育教材的编制及培训组织工作。
第二十五条 造价员应当按规定自觉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造价员每两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20小时,各地造价管理站确有需要可适当进行调整,并报省造价管理总站备案。
第六章 资格证书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实行满两年验证一次,由省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实施。
第二十七条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的内容为本人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的业绩、继续教育情况、职业道德等。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验证不合格:
(一)无工作业绩的;
(二)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三)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
(四)在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有不良记录的;
(五)涂改《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转借专用章的;
(六)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以造价员名义执业的。
验证不合格者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达到合格,否则注销《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专用章。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注销《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专用章:
(一)经查实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
(二)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
第七章 自律规定
第三十条 造价员在执业中应遵守以下自律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忠于职守,恪守职业道德,自觉抵制商业贿赂;
(二)遵守工程造价行业的技术规范和规程,保证工程造价业务文件的质量;
(三)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
(四)不准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执业;
(五)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时,应当主动回避;
(六)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七)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计价行为,有权向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举报。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