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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造价员从业单位名称发生变更,应在网上管理系统进行申请后,持变更申请表、造价员资格证书、从业印章和工商管理机构出具的单位名称变更核准文件,到单位所在地州市造价管理机构(造价站或协会联络站)办理变更核准。变更核准后,持变更申请表、资格证、章等相关材料到自治区造价协会在“变更记录栏”中变更从业单位和换取从业印章。原从业印章收回。
第三十三条 造价员学历、技术职称或单位地址发生变更,应在造价员管理系统进行申请后,携带变更申请表和相关原件到单位所在地州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造价站或协会联络站)办理变更。
造价员联系电话(包括移动电话)、电子信箱发生变更,应及时在网上造价员管理系统自行更新。
第三十四条 造价员变更后,一年内不再受理第二次工作单位变更。若因原单位倒闭、分立、合并或更名,申请人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后,不受此期限的限制。
第三十五条 造价员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办理调动手续或原单位确属关、停、并、转的,由本人书面报告并提供有关依据,经所在地州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造价站或协会联络站)确认情况属实并签署意见,提交现单位聘用协议书(合同书),可免盖调出单位的公章。
第六章 继续教育
第三十六条 继续教育是指提高业务素质,更新知识,学习新技能,掌握新方法所进行的业务培训、专业教育等。造价员应自觉接受继续教育,每两年参加继续教育时间不应少于20学时。
第三十七条 造价员继续教育可采用网络教育、集中面授两种形式。造价员集中面授培训由自治区造价协会统一组织安排,使用自治区造价协会编制的统一教材,各地州市造价管理机构(造价站或协会联络站)予以协助,分期、分片进行培训。
第七章 自律管理
第三十八条 造价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技术规范,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忠于职守,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自觉抵制商业贿赂;应自觉遵守工程造价行业的技术规范和规程,保证工程造价业务文件的质量,接受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及行业协会的从业行为检查。
第三十九条 造价员应从事与本人取得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专业相符的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活动。应在本人完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加盖从业印章,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建立造价员信息查询和信用档案管理制度。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媒体和信息网“造价员管理系统”查询造价员资格、信用记录等信息。
第四十一条 造价员在从业活动中的不良行为,经各地州市造价管理机构(造价站或协会联络站)取证查实后,将基本事实、处理结果记入造价员信用档案。
造价员信用档案信息包括造价员的基本情况、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
在从业活动中,受到各级主管部门或协会的奖励、表彰等,应当作为造价员良好行为信息记入其信用档案。
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核实的、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造价员不良行为信息记入其信用档案。
第四十二条 由于造价员本人从业行为过错或本人从业行为给单位当事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将其行为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四十三条 信用档案记录和公示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事实经过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两人以上的调查核实,并取得必要的证据;
(二)记入档案前应在十个工作日之内告知本人;
(三)记入档案需经本级造价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
(四)需要公示的记录,应视情节轻重确定公示期。公示期一般不低于三个月,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四十四条 对造价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自律惩戒:
(一)谈话提醒;
(二)书面警告,并责令书面检讨;
(三)通报批评,记入信用档案,取消造价员资格;
(四)提请有关行政部门予以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各地州市造价管理机构(造价站或协会联络站)和工作人员应按章管理,秉公办事。若有违规操作或徇私舞弊行为,应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的,提请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