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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资格证书每四年进行一次验证。验证工作由自治区造价协会统一组织,各地州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造价站或协会联络站)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十一条 验证的内容为本人从事工程造价工作业绩、继续教育、从业行为、遵守职业道德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造价员验证需在网上管理系统申请,并携带下列书面资料到从业单位所在地州市造价管理机构(造价站或协会联络站)办理验证:
(一)《新疆<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申请表》;
(二)造价员资格证书;
(三)近四年内完成的两项工程造价业绩证明;
(四)近四年内参加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第二十三条 验证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和注销资格证三种。合格者由自治区造价协会在资格证书“验证记录栏”内加盖“XX年度验证合格”、有效期及自治区造价协会印章。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为验证不合格,应限期整改:
(一)四年内无工作业绩,且不能说明理由的;
(二)四年内参加继续教育累计不满40学时的,或继续教育未达到合格标准的;
(三)到期无故不参加验证的。
第二十五条 限期整改名单在指定的网站予以公告。限期整改的期限为三个月。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注销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
(一)验证不合格且限期整改未达到要求的;
(二)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列举行为之一的;
(三)信用档案信息有不良行为记录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的;
(六)其他导致证书失效的情形。
如再取得造价员资格,须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参加资格考试。
第五章 资格变更
第二十七条 造价员从业单位变动或因单位名称改变,应在变更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变更手续,逾期不办理变更者将视为自动放弃造价员从业资格。
造价员从业单位变更分为省(自治区)内变更和跨省(自治区)变更。
第二十八条 造价员省(自治区)内变更:
造价员提出书面申请,经原单位同意,在网上造价员管理系统进行申请后,将书面材料报原单位所在地州市造价管理机构(造价站或协会联络站)办理变更核准。变更核准后,持变更申请表、资格证、章等相关材料到自治区造价协会在“变更记录栏”中变更从业单位和换取从业印章。原从业印章收回。
第二十九条 造价员办理省(自治区)内变更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变更申请表(省内)》一式2份;
(二)工作调动证明或者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及与调入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
(三)新聘用单位为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企业的,还应提供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及社保机构出具的受聘单位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名单清册及近期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当地人事代理机构(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人事代理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
第三十条 造价员跨省(自治区或行业)变更:
造价员变动从业单位调入或调出省(自治区或行业),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原单位同意,在网上造价员管理系统进行申请后经原地州市造价管理部门复核,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到自治区造价协会申请办理转入或转出手续。
第三十一条 跨省(自治区或行业)变更需提交以下书面资料:
(一)《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变更申请表(跨省自治区、行业)》一式3份;
(二)身份证、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工作调动证明或者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及与调入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
(四)新聘用单位为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企业的,还应提供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及社保机构出具的受聘单位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名单清册及近期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当地人事代理机构(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人事代理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五)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