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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土地估价师《土地管理基础》章节重点解析一

时间:2013-09-11  来源:建设工程网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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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2:下列土地的特征中,我国建设用地的经济特征是( )。(2006年《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试题)

A.土地利用逆转相对困难

B.土地质量的差异较大

C.土地利用的集约性

D.区位选择的意义重大

E.土地功能具有永久性

答案:ACD

解析:土地质量的差异性,土地功能具有永久性,属于土地的自然特性。

例题3:按照土地的特性区分,下列选项中属于土地经济特性的属性有( )。(2008年《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试题)

A.土地用途的多样性

B.土地数量的有限性

C.土地用途变更的困难性

D.土地经济供给的稀缺性

E.土地报酬递减的可能性

答案:ACDE

解析:土地的经济特性包括:土地供给的稀缺性、土地用途的多样性、土地用途变更的困难性、土地增值性、土地报酬递减的可能性、土地利用方式的相对分散性、土地利用后果的社会性等。土地的自然特性包括:土地面积的有限性、土地位置的固定性、土地质量的差异性、土地永续利用的相对性(土地功能的永久性)等。

例题4:对于一定区域来说,土地的总量是有限的,所以土地的供给是无弹性的。( )(2007年《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试题)

答案:√

解析:土地的供应量是固定的,供应完全无弹性。它不受任何人为因素或社会经济因素的影响,数量固定不变,因而是无弹性供给。

(三)土地的产权特性

土地的产权特性是指在土地权利的确定、行使和保护等方面所表现的特性。土地的产权特性包括法定性、抵押担保性、公示性、稳定性、支配性和排他性等方面。

1、土地产权的法定性。《物权法》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土地产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取得、丧失、变更及其保护的方法均源自法律的直接规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地创设。

2、土地产权的抵押担保性。土地产权客体必须是有价值的与可占用的。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了目前我国可用于抵押担保的土地产权类型,同时要求必须进行登记。

3、土地产权的公示性(登记性)。土地产权要经过国家权力机构确认,给予保护,所有者或占有者对产权客体才具有法律效力。一般来说,动产以占有为公示方法,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方法;动产物权经交付而变动,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则需要经过登记。《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担保法》均体现了不动产依法律行为发生变动时的公示原则。

4、土地产权的稳定性。在对土地产权制度的研究中,土地产权稳定性是国内外学者广泛采用的一个指标,其具体含义是指农户有权长期使用某一块土地而不用担心将来某一天使用权被无偿剥夺的状态。所谓“土地产权不稳定”就是农户的土地财产权被不公正地或随机地侵犯。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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