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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试题答案:C 知识点:第一章 法律基础知识 ☆☆☆考点12:代理权和代理行为; 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代理权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取得: 1.因授权而取得代理权; 2.因指定而发生; 3.因法律规定而发生。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时应遵循以下2项原则: 1.代理权应为维护被代理人的最大利益而行使。 2.代理权不得滥用。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代理人不得有以下滥用代理权的行为: (1)自己代理。 (2)双方代理。 (3)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4)超越代理权限进行代理活动。 (5)利用代理权从事违法活动。《民法通则》规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而仍然进行代理活动,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而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4题试题答案:C 知识点:第一章 法律基础知识 ☆☆☆考点21: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物权是和债权相对应的一种民事权利,它们共同组成民法中最基本的财产形式。财产权的静止状态体现为物权,在运动状态中又表现为债权,物权和债权反映着社会经济生活中最基本的财产关系。 物权和债权尽管都属于财产权的范畴,但和债权相比较,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是请求权,债权人一般不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而是请求债务人依照债的规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 除此外,物权具有自身的特点,表现在: 第一,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债权人的请求权只对特定的债务人发生效力,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债权又被称为对人权。债权要成为物权必须要完成一定的公示方法。 第二,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具有平等性。物权的优先性,首先表现在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一般的债权。物权的优先性还表现在,同一物上有数个物权并存时,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这就是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第三,物权能够对第三人产生效力,物权都具有追及性,所谓追及的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通到什么人手中,所有人可以依法向物的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其物。任何人都负有不得妨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义务,无论何人非法取得所有人的财产,都有义务返还。 第四,在权利设定上的区别。物权设定时必须公示,动产所有权以动产的占有为权利象征。动产质权、留置权亦以占有为权利象征,而不动产则以登记为权利象征,地上权、地役权、抵押权等亦以登记为权利象征。公示常常伴随着物权的存在。而债权只是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它并不具有公示性,设立债权亦不需要公示。因此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设立某项物权,如未公示,可能仅产生债权而不产生物权。物权的设立采取法定主义,物权的种类和基本内容由法律规定,而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种类。然而债权,尤其是合同债权,主要由当事人自由确定。当事人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公共道德,则可以根据其意思设定债权,同时又可以依法自己决定债的内容和具体形式。 第五,物权和债权的保护方法不同。
第5题试题答案:B 知识点:第二章 建设用地制度与政策 ☆☆☆☆考点8:征用集体土地补偿的范围和标准;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贴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1.土地补偿费和标准 土地补偿费是征地费的主要部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用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的标准为: (1)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 (2)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标准由少、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规定。 2.安置补助费 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 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 城市郊区菜地,是指连续3年以上常年种菜或养殖鱼、虾的商品菜地和精养鱼糖。 4.临时用地补偿 经批准的临时用地,同农村集体经济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并按该土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逐年给予补偿。但临时用地逐年累计的补偿费最高不得超过按征用该土地标准计算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 5.合理使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