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山西省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报名时间为6月28日至7月20日

时间:2010-06-21  来源:建设工程网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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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839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2546号)和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等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价行字[2006]122号)和《关于调整全省人事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晋价费字[2003]90号)规定的规定,参加考试人员应缴纳下列费用:

1、报名费:每人10元。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收取。

2、考试费:每人每科60元。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收取。

3、考务费:考试二门(科)及以下,每人每门(科)40元;三门(科)及以上的,每人每门(科)35元。由省人事考试中心收取。

六、考试注意事项

1、房地产估价师考试中《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科目为客观题型,以填涂答题卡的方式作答;《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两科目采取以填涂答题卡作答和在答题纸上作答相结合的方式;《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科目采取在答题纸上作答的方式。

2、房地产估价师考试须使用2B铅笔和橡皮,由考生自备。

3、各科目考试范围以及对考生应掌握知识的具体要求,请分别查阅《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

七、其他要求

1、各市要严格执行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报名条件,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

参加考试人员提供的相关资料必须真实,如发现个人资料弄虚作假将取消其考试资格,三年内不得报考该执业资格。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从业证明不实,将追究房地产管理部门相关人员的责任。

2、根据《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和《关于台湾居民参加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116号)精神,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居民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在报名时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明、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

3、考生进入考场不得携带电子记事本、寻呼机、手机等通讯设备;已带入考场的要切断电源,并与其他物品一同存放在指定位置,不得带至座位。

4、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的行为,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原人事部令第3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1、《2010年度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各有关单位联系方式表

2、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和实务年限证明

3、《2010年度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汇总表

二一年六月二十日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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