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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知识要点九

时间:2013-07-10  来源:建设工程网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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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犯罪的主观要件,即犯罪的主观心理状态,指行为人必须具有侵害的故意或者过失。

只有同时具备以上4个方面的要件,才能构成犯罪。

5.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行为人实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四、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犯罪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二)安全生产犯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事故罪、不报或者谎报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

五、熟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二、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一)重大责任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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