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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熟悉伪造、变造、买卖安全生产事项行政许可证书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依法以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和颁发证照等形式对安全生产事项实施行政许可。上述安全生产事项行政许可的各种公文、证照是法定文书,不得伪造、变造、买卖。
违反《刑法》的有关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安全生产事项行政许可证书的,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工作秩序和行政管理;犯罪主体是伪造、变造、买卖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证书的直接责任人员,包括有关单位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客观要件是实施了伪造、变造、买卖安全生产事项行政许可证书的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主观要件是具有伪造、变造、买卖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证书的故意。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