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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知识要点七

时间:2013-06-26  来源:建设工程网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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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众聚集的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开业的。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有关单位违反《消防法》的规定,擅自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责令当场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应当责令停止举办,可以并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三)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不符合标准的法律责任

有关单位违反《消防法》的规定,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或者不合格的装修、装饰材料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并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四)营业场所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营业性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

(1)对火险隐患不及时消除的;

(2)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的;

(3)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

(五)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法律责任

《消防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规定,对有关单位有违反《消防法》规定的违法行为,分别给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罚款、拘留的行政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罚款或者拘留。

(六)火灾事故单位的法律责任

火灾扑灭后,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和推卸责任,故意破坏现场或者伪造现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有关单位处警告或者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罚款或者15日以下拘留。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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