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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知识要点七

时间:2013-06-26  来源:建设工程网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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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3)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4)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7.消防产品和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管理

消防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配件或者灭火剂维修消防设施和器材。公安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和品牌。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

8.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指导和监督。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定期监督检查。公安消防机构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限期消除隐患。

  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

(一)建筑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有关单位违反《消防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1)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2)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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