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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讲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消防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预防和减少火灾,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一、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的法律规定
1.消防规划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讯、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实施。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用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2.安全位置
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置在城市边缘或者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合理的位置,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原有的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限期加以解决。
3.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变更。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