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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造价员《工程造价基础知识》考试辅导13

时间:2011-04-22  来源: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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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执业

(1)执业范围。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包括:

1)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和审核,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和审核;

2)工程量清单、标底(或者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工程合同价款的签订及变更、调整、工程款支付与工程索赔费用的计算;

3)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设计方案的优化、限额设计等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工程保险理赔的核查;

4)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

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盖章。修改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签字盖章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进行;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其他注册造价工程师修改,并签字盖章;修改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对修改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权利和义务。

1)注册造价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①使用注册造价工程师名称;

②依法独立执行工程造价业务;

③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④发起设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⑤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⑥参加继续教育。

2)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①遵守法律、法规、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②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

③接受继续教育,提高执业水平;

④执行工程造价计价标准。

⑤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

⑥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技术秘密。

4.继续教育

注册造价工程师在每一注册期内应当符合注册机关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每一注册有效期各为60学时。经继续教育达到合格标准的,颁发继续教育合格证明。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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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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