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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招标师考试《法律法规与政策》课件讲义(16)

时间:2011-06-22  来源: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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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招标投标争议行政诉讼的执行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0. 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帐户内划拨;

11. 在规定期限内不执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12. 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13.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8章 招标投标争议行政诉讼的侵权赔偿责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

7.4 招标投标争议的仲裁和民事诉讼

7.4.1 招标投标争议的仲裁

A.招标投标争议的仲裁的含义

可以通过仲裁解决招标争议的有以下几种情况:

1)民事主体间没有仲裁合约,但发生争议后达成了仲裁条款;

2)双方发生争议是在合同订立后,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

3)招标文件规定通过仲裁解决招标投标中的争议,投标文件明确接受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方式。

B.招标投标争议的仲裁的原则

1)自愿原则

2)公平合理原则

3)仲裁依法独立进行原则

4)一裁终局制度。仲裁庭依法作出的仲裁裁决当即就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重新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C.仲裁委员会

D.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自愿将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通过仲裁解决的书面协议。在民商事仲裁中,仲裁协议是仲裁的前提,没有仲裁协议,就不存在有效的仲裁。

1)仲裁协议的内容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仲裁事项;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1)仲裁协议的作用

E.申请和受理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F.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根据该规定,仲裁庭的组成形式包括合议仲裁庭和独任仲裁庭两种。

1)合议仲裁庭组成程序

根据《仲裁法》第31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2)独任仲裁庭组成程序

根据《仲裁法》第31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仲裁法》第32条还规定,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G.开庭和裁决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仲裁不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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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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