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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招标师考试《法律法规与政策》课件讲义(17)

时间:2011-06-22  来源: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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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

仲裁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具体体现在:

当事人不得就已经裁决的事项再申请仲裁,也不得就此提起诉讼;

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

H.申请撤销裁决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仲裁裁决发生错误就必然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仲裁制度没有内部的监督制度,因此,只能由法院进行外部监督,具体体现在仲裁裁决的撤销与不予执行。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没有仲裁协议的;

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I.执行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7.4.2 招标投标争议的民事诉讼

1)招标投标争议民事诉讼的含义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裁判、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民事诉讼具有公权性、强制性、程序性的特点。

2)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

1)合议制度

2)回避制度

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回避: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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