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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无论是规范招标投标活动,还是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只有在招标投标活动得以规范,经济效益得以提高,项目质量得以保证的条件下,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以维护。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招标投标法》最直接的立法目的。从这一目的出发,《招标投标法》具体规定了招标投标程序,并且对违反法定程序、规避招标、串通投标、转让中标项目等各种违法行为作出了严厉的处罚规定,还规定了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监督,允许当事人提出异议或投诉,为全方位地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1.3.2适用范围
(1)地域范围
《招标投标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即《招标投标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进行的各类招标投标活动,这是《招标投标法》的空间效力。“我国境内”包括我国全部领域范围,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并不包括实行“一国两制”的香港、澳门地区。
(2)主体范围
《招标投标法》的适用主体范围很广泛,只要在我国境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无论是哪类主体都要执行《招标投标法》。具体包括两类主体:第一类是国内各类主体,既包括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及其所属机构等国家机关,也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各类经济组织,同时还包括允许个人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公民个人;第二类是在我国境内的各类外国主体,即指在我国境内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外国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等。
(3)例外情形
按照《招标投标法》第67条规定,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1.3.3基本原则
招标投标制度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逐步推广,必然要遵循市场经济活动的基本原则。《招标投标法》依据国际惯例的普遍规定,在总则第5条明确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标投标法》通篇以及相关法律规范都充分体现了这些原则。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