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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师法规辅导: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

时间:2010-11-05  来源: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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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

    《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上述规定,分别从项目性质和资金来源两方面对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进行了明确规范。

    按此原则,国务院有关部委对不同类型项目必须招标的范围进行了具体规定:

    (1)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招标的范围

    经国务院批准由原国家计委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详细规定了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招标的范围: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

    2)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

    3)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

    4)国家融资项目。

    5)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

    (2)机电产品必须进行国际招标的范围

    按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规定,下列机电产品的采购必须进行国际招标:

    l)关于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晶。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构机电产品。

    3)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家融资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

    4)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

    5)政府采购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

    6)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晶。

    (3)政府采购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

    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

    政府采购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集中采购的范围——

    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

    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从2003年开始,国务院定期公布中央国家机关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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