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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时间:2013-09-07  来源:建设工程网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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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以及支付时限;

(八)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支付事项;

(九)施工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十一)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十二)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工程造价计价事项。

非招标工程应参照上述条款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相关计价事项。

第二十三条 合同签订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发、承包人应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

第二十四条 工程设计变更确定14天内,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受益方以书面文件提出,经对方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受益方未在14天内提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款调整。收到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一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否则视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已确认。

第二十五条 因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工程量清单增项的,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一)工程量清单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二)工程量清单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三)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第二十六条 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由承

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第五章  工程价款支付与结算

第二十七条 工程价款的支付包括预付工程款、支付工程进度款和工程价款结算。发、承包人应根据合同条款中涉及工程价款支付事项,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支付与结算。

第二十八条 合同中约定有预付款的,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额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并于开工后按约定的抵扣方式扣回。发包人未按约定预付工程款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书面支付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履行合同约定预付义务的,承包人可按合同有关约定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款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工程开工后,发、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间隔或按月进行工程计量。承包人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发包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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