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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以回扣和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五)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条 建设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谋取合同约定费用以外的其他利益;
(二)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三)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五)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