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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土地估价师资料: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

时间:2010-09-14  来源: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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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

定义:指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民事主体之间的再转移行为,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主要形式:出售、交换和赠与。

城市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的限定:

(1)如果城市土地使用权是以出让方式获得的,转让城市土地使用权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已经支付全部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证书;

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筑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

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2)如果城市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

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从而获得土地出让土地的使用权。

如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转让方则须将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所获得的土地收益上缴给国家或作其他处理。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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