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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土地估价师考试《估价实务》知识点(5)

时间:2013-12-02  来源: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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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还原法

根据土地纯收益是否变化、怎样变化及土地使用年限是无限年还是有限年选择正确的 计算公式;

总收益和总费用均应为客观值,且折算到年;

土地收益年限应从估价时点算起,至土地使用年期届满为止;

房屋的计提折旧年限除考虑房屋的耐用年限外,还要考虑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计 提折旧年限应从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当房屋的耐用年限短于土地剩余使用年限时, 应按房屋的耐用年限计算折旧,当房屋耐用年限长于土地剩余使用年限时,应按土地剩余使用年限+房屋已使用年限计提折旧;

建筑物纯收益=建筑物现值X建筑物还原利率,而不能以建筑物重置价格为基数计算。

市场比较法

所选取的各比较交易案例应为用途相同、交易类型相同、所处地区的区域特性及宗地的个别条件相近的正常交易案例,且交易时间一般为2年内的交易实例,最长不超过3年;

各比较交易案例价格基础应统一;

区域因素和个别因素的选取因用途不同应有差别,且二者不能混淆;

进行比较因素修正时,要把握两点:第一,因为求算的是待估宗地价格,待估宗地的条件指数均位于分子,比较案例宗地条件指数均位于分母;

第二,以谁为基准,谁的条件指数即为 100。

成本逼近法

土地取得费和土地开发费应为客观值;

计算利息的基数为土地取得费及相关税费和土地开发费,但计息期不同,土地取得费及相关税费的计息期为整个开发周期,土地开发费的计息期根据费用的投人情况确定,在均匀投入的情况下按折半计算;计算利息的方式有单利和复利之分,若无具体说明,一般按复利计算;

计算利润的基数与计算利息的基数相同,不能错将利息作为计算利润的基数;

通过成本累加计算得到的估价结果一般是无限年期的,在出让地价估算时,一定要进行年期修正。

剩余法

建筑物售价、建筑费、专业费等应为客观值;

计算利息的基数包括待估宗地地价、建筑费、专业费和不可预见费;待估宗地地价的计息期为整个开发周期,后三项的计息期根据其投入情况确定,在整个开发期均匀投入时为整个开发期的一半;

若已知条件为投资汇报率,则利润的计算基数与利息的计算基数一致,否则,一般为房地产总价值。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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