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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土地估价师考试《土地估价实务》考点解析10

时间:2013-07-15  来源:建设工程网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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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化,土地资源的资产价值日益得到体现,土地市场逐步规范。2002年上半年,国土资源部发布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11号令),明确规定:“自2002年7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凡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自此,中国大地又掀起了一场轰轰烈烈的土地供应制度革命。

从全国来看,随着新的土地市场的“阳光”交易越来越多,招标、拍卖、挂牌土地中出让底价如何确定,将成为一个新的值得人们研究的问题。如何科学合理地评估与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是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工作中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评估与确定的底价过高,会导致应价难以达到保留价而流拍;过低则又会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

一、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中底价的特点

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底价的实质是土地出让底价,即土地招标、拍卖时政府确定的招标、拍卖土地的最低控制价格,亦称标底或底标价格。是拟出让土地政府所能接受的最低控制价格;主要根据土地出让年限、用途、地产市场行情、政府产业政策、开发商竞投心态等确定的待出让宗地的地价;它是政府招标、拍卖土地使用权时最重要的参考价格。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底价是由政府内部掌握,严格保密的。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底价的确定是否恰当,直接关系到土地招标、拍卖能否顺利进行。政府制定招标、拍卖底价时,应充分考虑开发商利益和政府的产业政策。在我国,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底价具有以下特点: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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