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房地产经纪制度与政策复习资料7

时间:2013-07-24  来源:建设工程网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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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设计及工程建设管理制度与政策

1、城市规划是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并依法批准的,以图纸或文本为表现形式。城市规划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确立后,就具有法规效力,城市规划区内 的各项土地利用和建设活动,都必须按照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区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对批准的城市规划采用法制的、行政的、经济的管 理办法。城市规划管理是一项政府行政职能,它包括城市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和实施监察管理两部分。

2、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在正式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可以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城市总体规划纲要,作为总体规划 的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近期建设规划是总体规划的一个部分,期限一般为5年。建制镇的总体规划期限为10-20年,近期建设规划可以为 3-5年。城市分区规划是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对规划的进一步安排,以便与详细规划更好地衔接。城市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 细规划是控制和引导各项用地的开发和投资建设。修建性详细规划是直接对建设作出具体的修建安排及其规划设计。指导建筑设计和工程施工图设计。

城市规划管理决定未来房地产开发价值和最有效利用程度。城市规划管理是政府调控地价的手段。

3、城市规划的编制原则:市县所在地的城市总体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则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紫线划定是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国家和省政府划定)和历史建筑(县政府划定)。编制紫线界限时应当征求公众意见。绿线划定是保护绿化用地。蓝线划定是保护地表水体用地。黄线划定是保护城市基础设施(公交供水环卫供气供热消防通信)用地的。

4、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城市总体规划纲要需经城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会城市、城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及国务院指定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政府审查同意后报 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报省政府审批。县所在镇的总体规划报省政府审批。市辖县所在镇的总体规划报市政府审批。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报县政府审 批。

城市人民政府和县政府向上级政府报请审批城市的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大或人大常委员审查同意。

城市分区规划经当地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已编制并批准分区规划的城市的详细规划、除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外,可由城市人民政府授权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5、城市人防建设规划,①直辖市要报国家人民防空委员会和建设部审批②一类人防重点城市中省会城市,要经省政府和大军区审查同意后,报国家人民 防空委员会和建设部审批③一类人防重点城市中非省会城市和二类人防重点城市需省政府审批后,并报国家人民防空委员会和建设部备案④三类人防重点城市报市政 府审批后,并报省防空办公室和建设厅备案。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中①由国务院审批其总体规划的城市(直辖市、省会、人口100万以上和国务院指定城市)的国家级,报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审批。②其他国家级的,报省政府审批。报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备案③省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6、城市总体规划的局部调整的决定由城市人民政府做出并组织进行调整,报同级人大常委员和原机关备案。城市总体规划的修改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进行,并须经同级人大及其常委员审查同意,报原审批机关审批。(相当于重新编制)。

 

7、从城市总体规划到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是由政府部门编制和组织方案评选,审定后具有法规效力。是一种政府行为。而修建性详细规划是由获得土 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者委托规划设计单位进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市政工程的规划设计及建筑设计。房地产开发项目首先要持政府管理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立 项文件,进行项目规划申报,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获取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再进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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