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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设计文件编制的有关规定
一、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城市规划:
(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四)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铁路、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还应当以专业规划的要求为依据。
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设计、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
二、设计工作程序
根据建设部(1995)230号文件规定,大中城市建筑设计为三个阶段。即:方案阶段、初步设计阶段和施工图阶段。小型和技术简单的城市建筑,可以方案设计阶段代替初步设计阶段,对技术复杂而又缺乏经验的项目,需增加技术设计阶段。
(一)前期准备
研究设计依据,收集原始资料,现场勘查及调查研究。
l.可行性研究报告。
2.规划局核定的用地位置、界限、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有关的政策、法令、规范、标准。
4.气象资料、地质条件、地理环境。
5.市政设施供应情况。
6.建设单位的使用要求及所提供的设计要求。
7.设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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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