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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筑师考试《法律法规经济与施工》讲义(11)

时间:2011-05-03  来源: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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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方案设计

方案设计阶段的深度应符合建设部2003年的规定(建质[2003]84号文),(1995)230号文件中《城市建筑方案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已作废。编制方案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控制概算的需要。

(三)初步设计要以业主及有关主管部门的方案批准为依据。

初设的深度要符合上述文件的规定,建设部(1992)102号文《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已作废。由于该文件内容繁多,此处从略,但总的原则是:编制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

(四)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深度要符合上述文件的规定。建设部(1992)102号文《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已作废。

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目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和工艺生产线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三、有关修改设计文件方面的规定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经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有权要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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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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