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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筑师考试辅导之燃气供应(3)

时间:2011-03-31  来源: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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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燃气管道敷设高度

1.在有人行走的地方,敷设高度不小于2.2m

2.在有车辆通行的地方,敷设高度不小于4.5m

(9)燃气管道必须考虑在工作环境温度下的极限变形。

(10)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敷设人工煤气和天然气管道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净高不应小于2.2m;

2.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地下室或地下设备层内应有机械通风和事故排风设施;

3.应设有固定的照明设备;

4.主燃气管道与其他管道——起敷设时,应敷设在其他管道的外侧;

5.燃气管道应采用焊接或法兰连接;

6.应有非燃烧体的实体墙与电话间、变电室、修理间和储藏室隔开;

7.地下室内燃气管道末端应设放散管,并应引出地上。放散管的出口位置应保证吹扫放散时的安全和卫生要求。

(11)住宅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内严禁设置液化石油气用气设备、管道和气瓶。10层及10层以上住宅内不得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12)当燃气燃烧设备与燃气管道为软管连接时,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家用燃气灶和实验室用的燃烧器,其连接软管的长度不应超过2m,并不应有接口;

2.燃气用软管应采用耐油橡胶管;

3.软管与燃气管道、接头管、燃烧设备的连接处应采用压紧螺帽(锁母)或管卡固定;

4.软管不得穿墙、窗和门。

(13)燃气管不应敷设在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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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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