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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筑师辅导之燃气供应(4)

时间:2011-03-31  来源: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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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燃气的计量

由管道供应燃气的用户,应单独设置计量装置。民用建筑宜采用集中现实的计量装置

(1)对用户计量装置的安装位置的要求

1.宜安装在非燃结构的室内通风良好处

2.严禁安装在卧室、浴室、危险品和易燃物品堆存处,以及与上述情况类似的地方

3公共建筑和工业企业生产用气的计量装置,宜设置在单独房间内。

(2)燃气表的安装应满足抄表、检修、保养和安全使用的要求。当燃表装在燃气灶上方时燃气表和燃气灶的水平净距不小于30cm

(四)居民生活燃气设备

(1)居民生活使用的各类用气设备应采用低压燃气,其入口压力必须控制在设备的允许压力波动范围内。严禁安装在卧室内。

(2)居民住宅厨房内装有直接排气式热水器时应设排风扇。

(3)燃气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燃气灶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厨房内,利用卧室的套间或用户单独使用的走廊作厨房时,应设门并与卧室隔开;

2.安装燃气灶的房间净高不得低于2.2m;

3.燃气灶与可燃或难燃烧的墙壁之间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热措施;燃气灶的灶面边缘和烤箱的侧壁距木质家具的净距不应小于20cm;燃气灶与对面墙之间应有不小于1m的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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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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