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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知识点辅导80

时间:2010-10-09  来源: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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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Z302044 了解撤销权

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危害其债权实现的不当行为,有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一、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二、撤销权的构成条件

根据《合同法》第74条及其他相关条款来看,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须具备一定条件,而且还要区分债务人的行为是否有偿而导致该条件的不同。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具体条件如下:

1.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

根据《合同法》第74条规定.可能导致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债务人行为包括如下三种情形:

(1)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也就是说.债务人享有对第三工人的到期债权.但是,债务人免除了该第三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的债务。

(2)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这主要指,债务人将其财赠与他人。

(3)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2.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发生在债权人的债权成立之后

3.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效力

4.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侵害债权人债权

5.在债务人处分行为是有偿时,债务人和第三人在主观上具有恶意

合同法第74条明确规定了第三人在主观上应为恶意,即“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因此,即使债务人恶意处分自已财产且侵害债权人利益,但是,如果第三人在与债务人交易时是善意的、无过失的、不知情的,就应保护这种交易,债权人的撤销权不应支持。

三、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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