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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2010年《建设工程法规》小抄14

时间:2010-10-14  来源: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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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承诺对要约内容的非实质性变更:承诺中增加有建议性条款、说明性条款,以及在要约人的授权范围内对要约内容的非实质性变更。

132、合同的内容: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133、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偿付赔偿金以及发生意外事故的处理。法律有规定责任范围的按规定处理;法律没有规定责任范围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议定办理。

134、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订立合同过程中,因一方或者双方的过失行为,致使预期的合同不成立,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从而导致另一方当事人信赖其合同能够有效成立而受到损失时,有权要求相对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赔偿基于此项信赖而发生的实际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不同于违约责任。

135、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主观上有过错行为;另一方受到实际损失;当事人一方有过错行为与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136、缔约过失损害赔偿责任: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137、合同生效要件:当事人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生效必须具备的形式要件。

138、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139、合同中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

140、合同履行原则:全面、适当履行:诚实信用;公平合理,促进合同履行;当事人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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