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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造价员《工程造价基础知识》考试辅导1

时间:2011-04-22  来源: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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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一、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主要适用于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教材中给出的建筑法规定学习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筑许可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1)施工许可证的申领。除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外,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① 已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已取得规划许可证;

③ 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④ 已经确定建筑施工单位;

⑤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⑥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⑦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3个月。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3)中止施工和恢复施工。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设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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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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