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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造价员:工程量清单报价模式下的问题(2)

时间:2010-09-17  来源: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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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强化施工过程的监管

对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管,是通过监理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来完成的。

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以及避免工程不必要的索赔,监理工程师要严格按照合同条件对施工过程实施监管,每道指令的发出都必须受到合同条件的约束。不可随意修改施工图,改变设计文件和工程量清单所规定的工作内容以及材料品种、规格、数量。

若因实际需要对上述内容进行修改,必须报业主项目主管同意后,会同设计单位和造价工程师一起对该事件进行评估后方可发出工程指令,并要求承包商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作出计量和计价申请,监理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也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作出计量和计价的确认并报业主批准。监理工程师未经业主同意发出的施工指令,引起承包商索赔的,造价工程师不予计价。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对承包商主动提出的工程变更或施工方法改变的要求要严格控制,凡是为了方便施工,节省时间和降低施工成本的工程变更,在明确了经济责任且不会损害业主的当前利益和长期利益后方可批准。

五、严格控制工程索赔

工程索赔是在采用清单式报价方式后,承包商获取最大利润的一种有效手段,承包商承揽工程,多半采用低报价、高索赔的方法。合理的低标,可排挤其他竞争对手。工程承揽到手后承包商又采用高额索赔的手段来实现利润最大化。每项工程都会因为一些不可预见或不可抗逆的因素而产生工程索赔。

如:地基条件的变化,气候灾害的影响,建筑物、构筑物使用功能的变化,构成工程主体实物的材料改变等。若因合同条件设立时的不严谨,没有全面的估计到工程会出现的变化,都会将业主在招标时节省的投资消耗掉,甚至会造成业主投资的大量追加。

因此,业主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在制定合同条件时应当掌握控制索赔最高限额的权利。世界银行的投资项目规定,工程索赔的最高额度超过承包商承揽工程总价的15%时,具体索赔金额由业主决定。

工程索赔的计价方式,要明确的写入合同条件,在《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试行)》第五十八条有明确的规定:

1、投标报价中已有适用于调整的工程量的单价时,按投标报价中已有的单价确定。

2、投标报价中只有类似于调整的工程量的单价时,可参照该单价确定。

3、投标报价中没有适用和类似于调整的工程量的单价时,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与发包人或委托代理人(甲方代表、监理工程师)协商确定单价;协商不成,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核确定。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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