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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提摘要:黑龙江造价员考试须知:继续教育、资格证书管理与验证,请广大相关人员届时关注。
第六章 继续教育
第四十五条继续教育是指为提高业务素质,更新知识,学习新技能,掌握新方法所进行的业务培训、专业教育等。
第四十六条省造价协会负责造价员继续教育及组织培训工作。市(行署)造价员管理机构在省造价协会的统一部署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员继续教育工作。
省造价协会根据需要编制继续教育教材,并指导、检查继续教育情况。
第四十七条造价员继续教育采取网上(黑龙江工程造价信息网)学习的方式进行,每年进行一次,造价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造价员在网上学习达到要求的学时,考试合格,打印《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网络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第四十八条造价员继续教育情况作为注册、验证的条件。
第七章资格证书管理与验证第四十九条《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统一印制,省造价协会负责颁发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有效期三年。
第五十条《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应由本人保管、使用,不得转借他人。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如有遗失,应在30日内在黑龙江工程造价信息网上声明,通过黑龙江工程造价信息网填写《黑龙江省造价员证书(章)遗失补办申请表》(附表十),并打印一式3份,注册单位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注册单位所在市(行署)造价员管理机构核准,签署同意补办、加盖公章后,到省造价协会补办。
第五十一条造价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造价协会注销其《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收回执业专用章,公告其证书及执业专用章作废,删除其网上记录:
1、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
2、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或者执业专用章的;
3、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以造价员名义执业的;
4、从事与《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专业不符的工程造价业务的;
5、与当事人串通牟取不正当利益,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的;
6、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工作岗位2年以上的;
7、在工程造价业务工作中有重大过失,受到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的;
8、年满70周岁的;
9、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死亡或者服刑的;
10、被投诉,经省造价协会两次核实的。
第五十二条《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实行验证制度,造价员从注册之日起,每三年验证一次。验证由省造价协会统一组织,各市(行署)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员的验证工作。省直属单位的造价员由省造价协会直接验证。
第五十三条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的内容为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的业绩、继续教育情况、执业行为、执业道德等方面。
第五十四条造价员应在资格证书三年届满前60日内,向所在市(行署)造价员管理机构申请验证,省直属单位的造价员直接向省造价协会申请验证,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人通过黑龙江工程造价信息网填写《黑龙江省造价员验证申请表》(附表十一),进行网上申请;
2、申请人将注册单位签署同意并加盖公章的《黑龙江省造价员验证申请表》(一式3份)报注册单位所在市(行署)造价员管理机构,省直属单位的造价员直接报省造价协会;
3、市(行署)造价员管理机构核准后,在验证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填写《黑龙江省造价员验证申请汇总表》(附表十二),报送省造价协会;
4、经省造价协会审核,验证合格者,《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继续有效,核发验证合格专用标签,并在资格证书“验证记录栏”签署验证日期、加盖“有效期三年”印章及省造价协会公章后,发回《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
5、经省造价协会审核,有第五十六条所列情形之一者,验证不合格,注销其《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收回执业专用章,公告其资格证书及执业专用章作废,删除其网上记录。
第五十五条造价员申请验证还需提交以下资料:
1、3年内完成的工程造价业绩资料或证明;
2、3年内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
3、《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
第五十六条造价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验证不合格:
1、有第五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2、3年内在从事工程造价业务中不良记录达到2次的;
3、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继续教育未达到标准的;
4、3年内无工作业绩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注销资格证书的情形。
第五十七条造价员到期无故未申请验证的,省造价协会在黑龙江工程造价信息网上予以公告,限期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请验证,超过限期未申请验证者,由省造价协会注销其《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收回执业专用章,公告其资格证书及执业专用章作废,删除其网上记录。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